被罵到底是涉及誹謗罪,還是公然侮辱?有沒有可能有誣告的問題呢?


  隨著網路普及,各年齡層的民眾都會使用社群軟體相互聯繫、發表意見,卻也因此出現越來越多人發表出無法辨識真偽的言論。導致提告妨害名譽的案件越來越多,為了避免自己誤觸法網,了解妨害名譽的法律規定,就有其必要。

實務上認為,只要言論的內容是針對「具體而可得而知的個人」,就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

一、常見的妨害名譽罪名


一)誹謗罪
客觀行為 :
用指摘或傳述的方式,傳播足以降低他人人格評價的內容。而所謂的指摘傳述,不限於言語、行動,文字與圖畫均包含之,且內容不以公開為必要。
主觀思想:
知道自己評價的內容會讓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價值降低,且有意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佈之。若是針對單純的事項,依照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意見、評論,例如,在GOOGLE評論下因食物不好吃而留下評論,則縱使內容會使受評論者不悅或妨害其名譽,亦不構成誹謗罪。
最常讓一般民眾誤解的是「只要是事實,就可以不被處罰?」答案是「錯」的,若是言論的內容是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就算證明是真實,還是會被處罰。

參考法條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公然侮辱
公然係在「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下,侮辱、謾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使其名譽受損。
侮辱的方式,不限於暴力手段,將他人假髮摘掉或對他人吐口水,都可以算是。

但若單純咒罵,希望出門對方出門被車撞到,因為沒有使他人的名譽在社會評價上有貶低的結果,所以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三)兩罪間之差異
1.是否有相信此言論
2.是否係具體的評論

例如:
於公眾空間,談論某人為小三,專門陪睡 → 誹謗罪。
於公眾空間,對他人比中指、吐口水 → 公然侮辱罪。

根據刑法第314條規定,妨害名譽罪章的犯罪屬於告訴乃論,須被害人主動提告。所以若是你不小心在網路上對人有言語的攻擊,先試者與對方商談是否能夠和解,把傷害降到最低。因此,若名譽權遭到他人侵害的時候,除了可以請求對方為金錢上的賠償以外,也可以請求對方回復名譽,過去曾有例如要求對方透過登報道歉、媒體更正等方式來回復自己的名譽。

二、被罵要如何獲得賠償


(一)提起民事訴訟
人格權是身為人所不可缺少的權利,存在於權利人自己的人格上。例如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姓名、肖像等權利均屬之。

名譽係指人在社會上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評價。
所以當他人誹謗或是公然侮辱時,即是使社會對個人的評價受到影響、人格權中的「名譽權」受到侵害。

此時可依民法第18條的規定向法院請求:

請求除去 → 請求除去張貼誹謗文字的公告。
請求防止 → 對於印好而未發的文章、書籍請求不得刊登。
請求賠償 → 對於有受損害之部分請求金錢賠償。

(二)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主張求償
在妨害名譽的案件中,若是因他人的謾罵造成自己精神上的痛苦及傷害,屬於人格權的受損,侵害的程度會隨著案件的不同而調整賠償的金額,比如較具社經地位的人,法院會認為他的名譽在受到惡意侵害時,所受損害會比一般市井民眾來的嚴重,所以判決賠償的金額也通常會較高。

1.法官衡量的標準:
(1)侵害程度:即言論散布的程度、對被侵害者的影響。
(2)雙方的社經(身分)地位、財力。

網路上雖盛傳「罵人價目表」,但只是之前有相關案件是有這樣的判決,但個案的事實、雙方的身份地位都不盡相同,並沒有固定的標準。

2.如何蒐證?
(1)言論紀錄(網頁文字、語音對話都可以),用截圖、拍照或錄影的方式存證都可以。
(2)對方的資料(社群上若是用暱稱,也可以到對方的網頁上進行截圖,提告時可供比對)。
(3)證明是雙方以外,還有第三人能看到的狀況。
(4)將資料蒐集好後,回想過程並將人、事、時、地、物記錄下來。

法條參考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Ⅰ)。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Ⅱ)。」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Ⅰ)。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Ⅱ)。」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跟誣告罪有關係嗎


妨害名譽通常是為了讓某人難堪,故意在外面、網路上說三道四、或者惡意辱罵,但如果還到了警察局提告他人,顛倒黑白,那就恐會涉犯更嚴重的誣告罪了。

(一)誣告罪的特點

1.「提告時」有讓被誣告的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的「故意」。
此為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意圖,須以客觀事實來推斷與證明,實務上認為嗣後撤回告訴亦不妨害本罪成立。
(也就是對方提告時,就是為了讓你受處罰,之後你主張要反告誣告,對方趕緊撤回告訴,此時,你仍可以提告誣告罪,不
因對方撤回,而喪失權利喔!)

2.提告的證據屬於「偽造、變造」的。

3.提告的內容是「憑空捏造或虛構事實」即明知該內容沒發生過。
例如:對方在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的處分後,仍多次提出告訴且未有新事實、新證據。


(二)不會構成誣告罪的情形

1.出於單純的合理懷疑,而認為有犯罪之可能。
2.有原因根據但沒有積極證據能證明犯罪可能的提告。
3.對於告訴事實或法則的理解錯誤(誤以為有此事實)。
4.單純告錯人(誤認有嫌疑)。
5.單純針對民事(財產、家事)的訴訟是不會構成誣告罪的,也就是只有提出刑事告訴,才會有誣告罪問題。

因此,誣告不等於「亂告」,誣告必須是行為人故意扭曲事實、無中生有,為了要使他人受到刑事的追訴,才有可能會成立誣告罪。

法條參考

刑法第169條普通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Ⅰ)。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Ⅱ)。」

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Ⅰ)。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Ⅱ)。」

因此如果遭人妨害名譽,可以向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外,也可以提出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注意警察局是不受理民事訴訟的,為保障自己的權利,避免自己告錯而喪失求償的機會,甚至提出錯誤的證據資料導致有被提告誣告的風險,務必請專業律師準備民事起訴狀向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並要求對方回復我們受到損害的名譽,才是最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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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宏律師

擅長  
民事 / 刑事 / 家事訴訟  
智慧財產案件 / 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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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經手上百件案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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