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騎乘機車至該輛貨車之副駕駛座旁停車查看,其見該貨車副駕駛座上置有黑色側背包1 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以將其左手自該貨車車窗伸入副駕駛座之方式,徒手竊取原告黑色側背包、皮夾及鑰匙等物,前揭財物合計總值約4,000 元,並於得手後即騎乘前開機車離去,後續委由本所王文宏律師為其辯護,成功獲桃園地方法院為免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