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社群平台上認識一名網友,該名網友聲稱自己有加入投資平台並賺了不少錢,當事人基於與朋友間的信任關係而加入本案投資群組,因對方給予當事人平台頁面資訊相當完整且還介紹投資指導員給當事人認識,在指導員的帶領下當事人於加密貨幣平台上綁定金融帳戶,因當事人第一次投資加密貨幣認為是註冊投資平台的正常步驟,就依指導員的指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