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網路認識一名女網友,雙方約定要以交往為前題,一同經營網拍事業,後來對方以須將資金存入電子錢包為由,叫當事人將網拍投資金額轉入某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要當事人提供他名下的銀行帳戶並用其帳號綁定平台交易所並繳納新台幣1700元的設立費,綁定完成後沒多久,當事人發現他的金融帳戶遭凍結後就立刻報警。
這段網路戀愛換來的是洗錢罪和詐欺罪的訴訟,讓當事人頭痛不已,還好找到了理林法律事務所來幫助他,在所內律師的協助下當事人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