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男友交往期間,男友自願提供金援來支持當事人開創新事業,雙方也沒有簽立任何借據,但當事人事業上軌道後,雙方對未來規劃差異越來越大,兩人關係逐漸疏遠雙方決定分手,但分手後,前男友對於自己的付出心有不甘,想要回當初付出的錢財,並對當事人提出借款返還告訴,本所承接案件後,幫當事人提出有力的主張,最後,法官判定對方在交往期間付出的金錢為自願贈與,不可要求當事人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