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監護宣告?律師說明如何辦理聲請監護宣告+ 查看更多
什麼是監護宣告?律師說明如何辦理聲請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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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制度存在的目的是為保護沒有足夠的表達或判斷能力可以獨立自主處理個人事務的人,通常是家中有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導致對於事務沒有判斷能力,為了避免遭他人為不利益的財產移轉,或因無行為能力沒辦法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即使名下有財產,也無法使用、處分。
透過向法院聲請宣告他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經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會確定是無行為能力人,他的法律行為會是無效的,可以確保他們不會被利用做出不利用自己的行為,而由監護人來負責照顧和管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的事務,讓受監護人的財產得到合理管理,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一、監護宣告的效果?+ 查看更多
一、監護宣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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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無法自己處分財產,需由監護人基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利益,才能代為處分。
四、要向哪個法院提出聲請+ 查看更多
四、要向哪個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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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六、聲請後的流程+ 查看更多
六、聲請後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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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法院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民法1111條第2項)
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至法院指定的醫療院所或聲請醫師至家中進行精神鑑定。
③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民法1111-1條):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④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1111條第1項)
⑤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民法11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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