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在敗訴後脫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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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案件為例:

受到損害的被害者在乎的是 → 所受的損害,能否獲得足夠的填補。
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人,最在乎的是 → 能否賠償少一點,甚至能否根本不需要賠償半毛錢。

例如發生車禍,撞傷別人,對方已經提起訴訟並獲得勝訴了很多侵權行為人(即肇事者、債務人)認為對方請求金額過高、不合理等等但是他的名下有動產或不動產,即將要遭到強制執行了,過來求助律師是否有解套的方式。

「律師,我不想賠給他,聽人家說我可以脫產,這樣對方就拿不到錢了,對嗎?」

許多債務人以為一般的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只要把名下財產都「處理」掉,一切都沒事了。

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沒錯,也許你脫產後,你的名下已經沒有任何財產,但對方若拿著勝訴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去國稅局查閱你的財產資料,發現你名下本來是有財產的,但之後卻突然「消失」了,這很明顯就是債務人在脫產了。

那麼脫產會怎麼樣嗎?

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再參考以下這些判決意旨:

「刑法第356條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凡在強制執行終結前之查封拍賣,均包括在內,債務人因債務案件受強制執行中與他人通謀,成立虛偽債權,由他人向法院執行處聲明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以便隱匿其不動產,避免遭強制執行,如該他人聲明時,尚在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之前,經債權人依法告訴,即應成立本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隱匿其財產罪。」(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24年上字第5219號判例、92年度台非字第198號、90年度台上字第5214號判決意旨參照)

在實務上,曾經有法院人員都已經到債務人住所的樓下,準備要查封債務人名下的車輛了,債務人竟然當場把那台將受強制執行的汽車開走,將該汽車隱匿起來。這個行為很明顯就直接構成了刑法第356條的毀損債權罪,而這位債務人不只仍要賠償給債權人,還因此被檢察署起訴一條毀損債權罪。

所以官司好不容易打贏了,債務人卻有脫產的行為,那麼債權人雖然會稍微晚一點才拿到賠償,但債務人反而多了一個刑事前科,這樣的結果不正是增加了大家的麻煩而已嗎?而且當遇到債務人有脫產的情形時,我們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在檢察署偵查後,通常也很可能會發現債務人所隱匿財產的流向,如此就能順利追回他的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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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 lawyer
王文宏律師

擅長  
民事 / 刑事 / 家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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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經手上百件案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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