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告侵害配偶權?蒐證跟賠償金額怎麼辦?

配偶外遇偷吃該如何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

      在通姦除罪後,若遇到配偶有外遇行為時,該怎麼辦呢?在過去一般人在談論配偶外遇時,幾乎都會提到刑法的通姦罪,但其實刑法通姦罪的構成要件非常嚴格,幾乎都要有抓姦在床的證據,才能夠成立;而現在正宮仍可以外遇配偶及外遇對象的親密行為共同構成「侵害配偶權」來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目錄
(一)什麼是配偶權
(二)如何算是侵害配偶權
(三)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的法律依據
(四)哪些資料可以作為證據
(一)侵害配偶權的時效
(二)離婚後才發現仍可以提告 

一、我該如何提出侵害配偶權來主張權利?

(一)什麼是配偶權

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如何算是侵害配偶權

從前面的最高法院判例意指看來,婚姻生活之核心,在於夫妻雙方相互尊重,則自情感層面延伸而來,夫妻對於其日常行為舉止應互相富有誠實義務。而在婚姻中的哪些行為是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呢?一般人最直觀的認為發生性行為算是侵害配偶權,但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程度,也算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

司法見解常引用此段文字說明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存有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且難認無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倘情節重大,即應依上開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

侵害配偶權不一定配偶要與外遇對象有性行為才算是,例如牽手、親吻、擁抱、共同進出汽車旅館,甚至是經常有非常曖昧對話(互稱老公老婆、寶貝等親密暱稱)超越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讓一般社會大眾無法忍受的範圍,會造成破壞婚姻的圓滿的程度,都會算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但如果只是單純一群朋友去吃飯,或者兩個人同事偶爾普通內容的聊天,都還不至於算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不能算是外遇出軌。

(三)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的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3項規定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規定是為保護身分法益,而配偶權即屬於本條規定應保障之身份上權利。更白話來說,外遇對象是與外遇配偶的外遇行為,是共同侵害正宮的配偶權,雖然正宮不是受到財產上的損害,但外遇配偶及外遇對象二人應連帶對正宮負擔精神上損害賠償的責任。

(四)哪些資料可以作為證據

前面談到不只是性行為才算是侵害配偶權,而且性行為是相當隱密的行為,非常難以取得此類證據,過去曾有些正宮為取得證據還需要強行進入汽車旅館或民宅去拍攝,或者是在配偶車上、家中偷裝錄音設備,這樣不僅操作的難度相當高,也很容易因此觸犯刑法的侵入住居、妨害自由、妨害秘密等罪責,就算有取得外遇的證據也容易被法院判定不法取得而無法使用 ,很可能會得不償失。

常見的侵害配偶權證據:
1.親暱互稱對話LINE訊息記錄
2.親密對話錄音、自拍私密影片
3.公眾場合約會的親密行為。如擁抱、牽手、摟腰的照片
4.單獨進出汽車旅館、對方私人住宅
5.知悉外遇情況的證人
或其他足以認為兩個人的關係已經超出一般朋友界線的證明

二、離婚了才發現外遇,我還能再提告嗎?

也有一些夫妻在婚姻關係中,不知為何一直特別容易吵架,有一方總是找事情爭執,或者是包容度明顯下降,甚至直接吵著要離婚,吵著吵著另一方可能也只能迫於無奈的同意離婚,但在離婚後馬上發現配偶已有新歡,並且還發現了一些他們早就有親密互動的一些資訊,那麼此時還能對他們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嗎?

(一)侵害配偶權的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也就是:
1.知道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那天開始起算兩年
2.一直被蒙在鼓裡超過十年
那麼時效完成就比較難求償成功了。

但如果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加害之持續不斷),致加害之結果(損害)持續不斷,若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自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離婚後才發現仍可以提告

如果有證據足以顯示外遇情形是從離婚前就已經開始進行了,因離婚前還是具有配偶的身份,此時的配偶權仍是受到保護的,雖然是在離婚後才發現的,但如果還是在知悉的兩年內,或者外遇行為發生起十年內,都是在符合法律規定時效的範圍內,仍然可以提出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夫妻間可以事先約定外遇違約金:
若一方違反因婚姻契約的忠誠義務而侵害他方的權利,則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然而過去法院實務上判賠的金額大多是兩個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負擔約20至100萬左右的賠償責任。

法律認為婚姻是契約關係,那麼契約的事情,就交給契約處理也不失為一種處理方式,如一般常見的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等等,經常會約定契約當事人若有違反契約的條款時,需要給付他方「違約金」,婚姻契約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若一方違反忠誠義務時,需給付他方違約金。

將來在蒐集到證據後,可以直接以雙方約定好的違約金額向對方請求,或是請法官依該協議的金額做出裁判,不用再承擔個別法官心證不同的風險。因此未來夫妻間更需要在婚姻關係中,甚至在婚前,就明確約定好在這個契約關係中,雙方可以行使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減少未來發生爭議時爭執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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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非常重視原告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要提告侵害配偶權的一方需要負擔把證據提給法官參考的責任,如果證據不夠具體、明確,就算是外遇配偶與外遇對象的行徑非常可疑,法官仍然可能會駁回原告的請求。

因為檢警單位只會處理刑事案件,在通姦罪廢除之後,將不會再協助調查通姦的證據,如此對於通姦、侵害配偶權等行為的蒐證將更顯困難,一般民眾其實都沒有足夠的時間及能力去承擔舉證責任,勢必要委託專業的離婚律師,配合專業的徵信人員協助蒐證並提出訴訟來保障自己的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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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宏律師

擅長  
民事 / 刑事 / 家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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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經手上百件案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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