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勝訴判決了,債務人還是不付錢該如何強制執行?+ 查看更多
有債務人欠債不還時,我們通常會透過向法院提出民事請求的方式來要求債務人還款,當我們順利獲得勝訴判決時,法院也判決債務人應給付款項,債務人就會主動還錢嗎?其實很多時候債務人仍然不願意有任何動作,那麼債權人就需要另外開啟一道程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本文就以當事人基於借貸關係欠債不還的情形來討論強制執行的程序。
一、什麼是強制執行?+ 查看更多
因為私人間要是有債權債務關係,一般人雖然可以追討,但債務人要是對於清償債務是毫無作為,債權人可能沒輒,也不能直接去取走債務人的動產、拍賣債務人的不動產,若有強制的行為出現,恐會吃上官司。
而強制執行法所稱之強制執行係以實現實體上權利之內容為目的,是為了要實踐法院的裁判結果。更白話來說,就是透過司法機關的公權力,以合法而稍微強制的手段,迫使讓債務人還出錢來,或者將債務人的財產拍賣來取償。
二、我該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查看更多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2個步驟必須先完成,並不是直接衝到法院去口頭表示幫我強制執行就可以了,也不是帶著借據或匯款紀錄就能夠證明有借款依據而聲請強制執行。
你必須要:
(一)取得執行名義
債權人就其對債務人的請求,需法院透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做認定,法院提供一份可以要求欠錢的人還債的公文書,這也就是我們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所不可或缺的依據。
共六種「執行名義」:
- 確定勝訴判決。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和解或調解。
- 依公證法規定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者。
-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
(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並不是拿到執行名義就不去管它,債務人常常也不會按照執行名義去履行他的給付義務,司法機關也不會主動去拿著你的執行名義去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除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外,你還需主動在向法院「說明債務人有哪些財產」、「這些財產在那些地方」等等,最常見的做法是先帶著執行名義到國稅局去查詢債務人名下有哪些動產、不動產,亦即你還是必須得自己去查對方在哪裡工作?收入多少?又或者名下有哪些動產或不動產、股票基金等,在聲請時一併告知法院,讓法院能夠知道要去哪裡、執行什麼財產。
但有些財產並不會記載在國稅局提供的資料上,例如未申報薪資、保單、無須登記的動產如保險箱內的現金等等,此部分就需要另外想辦法以其他方式查調。
三、如果對方名下都沒財產怎麼辦?+ 查看更多
如果查調後發現債務人真的沒錢的話該怎麼辦?在未清償債務或清償不完全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而所謂的債權憑證,顧名思義是法院會核發一個文件以證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此債權的存在。
當日後查到債務人有財產時,便可以再次持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
四、聲請強制執行要費用嗎?+ 查看更多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8之2條、第28之3條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
- 債權不滿5,000元,免繳費
- 債權超過5,000元,繳債權的千分之8
- 非財產案件,3,000元
上述部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規定,強制執行費用的必要部分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的債權同時收取,也就是說執行法院可以命債權人代為預先繳納強制執行費用。
五、是什麼東西都能執行查封嗎?+ 查看更多
需顧及到債務人生活上的基本需求
強制執行法第53條有明文規定:
下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債權人辛苦取得執行名義後,仍須歷經強制執行程序的層層關卡,其實真的相當不容易,此時還是建議尋求專業人士代為聲請執行,才能夠及時追償自己應得的款項,否則任何一個環節沒有處理好,不僅僅會影響自己追討的時效性,甚至給予債務人充分時間去處分財產而無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