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張其將房地登記於被告名下,並約定由被告名義向日盛銀行貸款,房地實際應為兩造共有,被告僅係原告所有房地應有部分之借名登記名義人。被告委由本所王文宏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在本所積極主張有利證據之下,成功獲桃園地方法院駁回原告的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