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損害賠償 - 當事人涉妨害名譽,本所爭取將賠償降至最低額

發表時間:2022-06-29 12:19


原告前係臺北市某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被告夫妻,並均為本社區住戶。因長期將私人物品堆放社區公共區域,管委會決議清理,惟被告反對,原告主張被告言詞足以貶損伊之名譽,並降低在場聽聞者對伊之評價,應是涉及公然侮辱。被告委由本所王文宏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爭取獲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大部分勝訴的結果。

立即諮詢
立即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