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與被告為社區大學同學,被告某時間,在臺灣地區某處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內容予原告,使原告在桃園市某處觀看後,心生畏懼,夜不成眠;被告又於民105 年,見原告位在桃園市○○區○○○路之住處鐵捲門未關,竟未獲原告同意即侵入原告住處玄關,嚴重騷擾原告之生活作息,原告因而受有精神上損害,後委由本所王文宏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在本所積極主張有利證據之下,成功獲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對方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