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以駕駛大貨車為業之人,於民國109年駕駛營業用大貨車,沿新北市坪林區北宜公路往新店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安全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但不慎追撞前方原告騎乘之腳踏車,造成告訴人受有相當程度的傷害。後續委由本所王文宏律師為選任辯護人協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成功獲台北地方法院緩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