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兵役法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規定及刑責是什麼?-5分鐘帶您瞭解當兵義務

臺灣《兵役法》明文規定,所有中華民國男性公民皆有服兵役的義務,但實務上可能會因為就學、職業、家庭等因素而無法如期服兵役,尤其許多從小就在國外就學或已在國外工作多年人,需要考量到若回國服兵役所需耗費的時間成本會對生活帶來的影響,但若未依規定回國服兵役可能會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是需要承擔刑責的,本文將簡單帶您瞭解未依法服兵役會造成的後果。
臺灣《兵役法》明文規定,所有中華民國男性公民皆有服兵役的義務,但實務上可能會因為就學、職業、家庭等因素而無法如期服兵役,尤其許多從小就在國外就學或已在國外工作多年人,需要考量到若回國服兵役所需耗費的時間成本會對生活帶來的影響,但若未依規定回國服兵役可能會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是需要承擔刑責的,本文將簡單帶您瞭解未依法服兵役會造成的後果。

一、誰需要服兵役?

(一)原則
依兵役法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男子,在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都是屬於役齡男子。若有在學業或家庭特殊情況是可以申請延期服役,或是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原因無法從事家事活動也能申請當替代役代之,但都不等於免役喔。

(二)例外

1.免役

  • 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 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2.禁役
  • 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二、妨害兵役的定義

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1.一動員召集。
2.臨時召集。
3.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5.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以下行為都可能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

1.逃避徵召:在接受徵召通知後,故意不按時報到或遲到,拒絕參加兵役訓練和服役及逃亡或藏匿,以逃避兵役。

2.虛假資料:在兵役體檢或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偽造的醫療證明、家庭狀況或其他信息,試圖以不實理由獲得免役或延期。來逃避兵役。

3.妨害檢查:干擾兵役體檢或審核程序,例如阻止官員進行檢查、提供錯誤信息或隱瞞真實情況。

4.影響決策:利用不正當手段影響兵役機關的決策,例如賄賂官員以獲得特殊待遇。

5.雇用他人代替:故意雇用他人冒名頂替完成兵役義務。

三、妨害兵役刑責

(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行為
1.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以下行為:
(18歲至36歲者)
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即故意未實報身分或虛報年齡等)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即收受兵籍調查故意不配服辦理)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即故意不按時報到)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即故意受傷或利用其他方法使自己在體檢中顯示出不符合健康標準的狀態)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即搬離原居住所,故意未申報,讓徵兵通知無法順利送達等情況。)
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即出國未申報,而使無法被徵兵。)
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即申報要出國經核准後,收到通知催告要回國接受兵役,還是未依規定返國,而無法被徵兵。)
2.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
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即免役或免徵的原因是虛偽的。)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即故意受傷或利用其他方法使自己在體檢中顯示出不符合健康標準的狀態)
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即如是因學業申請緩徵,但於學業完成後超過45天還未主動申報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即收到通知拒絕依通知接收徵招。)
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即收到通知無原因超過5天上未入營。)
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即意雇用他人冒名頂替。)
未經核准而出境者(即出國未申報,而使無法被徵兵。)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即申報要出國經核准後,收到通知催告要回國接受兵役,還是未依規定返國,而無法被徵兵。)
3.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者: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即免役、除役、轉役、緩招、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的原因是虛偽的。)
毀傷身體者。(即故意受傷或利用其他方法使自己在身體受損)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即如是因學業申請緩徵,但於學業完成後超過30天還未主動申報者。)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即收到通知拒絕依通知接收徵招。)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即收到通知無原因超過2天上未入營。)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即意雇用他人冒名頂替)
(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行為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者:
1.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即免役、除役、轉役、緩招、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的原因是虛偽的。)
2.毀傷身體。(即故意受傷或利用其他方法使自己在身體受損)
3.拒絕接受召集令。(即收到通知拒絕依通知接收徵招。)
4.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即收到通知無原因超過2天上未應召)
5.使人頂替本人應召。(即意雇用他人冒名頂替)
(三)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行為
1.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下列行為: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即免役、除役、轉役、緩招、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的原因是虛偽的。)
毀傷身體。(即故意受傷或利用其他方法使自己在身體受損)
拒絕接受召集令。(即收到通知拒絕依通知接收徵招。)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即意雇用他人冒名頂替)
2.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者:
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者。
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

四、觸犯妨害兵役會被通緝嗎 ?

若未依規定報到役服兵役是會被通緝的,當逃兵的身份和行蹤無法追蹤,或有證據顯示其可能會繼續逃避兵役義務時,是有可能會被核發通緝令。

五、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追訴期

兵役法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未規定追訴時效,是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第83條第1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之規定,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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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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