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訴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主張承攬被上訴人之房屋作室内整修工程,於民國107年與被上訴人簽訂工程契約書,約定總價新臺幣322萬5000元,又稱被上訴人嗣又追加工程,追加工程款為合計118萬5000元,但實際上並未有此協議,上訴人也沒有完成工程。後續被上訴人委由本所王文宏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在本所積極主張有利證據之下,成功獲高等法院駁回對方上訴的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