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於107年間向農會借款2,000,000元,邀同訴外人即兩造之母為連帶保證人,並將母親的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系爭借款。因被告未遵期繳納貸款及利息,原告為免房地遭拍賣,而以之繼承人身分向農會清償系爭借款,本件清償借款委由本所王文宏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民法第74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在本所積極主張有利證據之下,成功獲台中地方法院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