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於105年起受僱被告公司擔任會計人員,且因被告公司為一集團性公司,需同時擔任被告公司所屬集團其他公司之會計人員。同年9月間知悉懷有身孕,並因同年10月21日需進行產檢而向被告公司申請產檢假,被告卻以胎假之義務而故意解僱伊,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之舉,顯違反前述勞基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原告委由本所王文宏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其成功獲台北地方法院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