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清償借款 - 借錢給朋友卻討不回來,後委任律師協助 - 獲法院判決對方應返還借款

發表時間:2022-06-29 16:23
返還借款 勝訴 求償成功


被告於民國93年以資金週轉為由,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原告先請配偶將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屋分行之定存解約,於同年12月交付被告借款,被告允諾3個月後償還並加計2 萬元,相當於週年利率8%做為利息損失,另交付以被告為負責人之OO企業有限公司之支票二紙作為保證,惟被告於清償期屆至即藏匿無蹤,上開支票2 紙亦不獲兌現,OO公司亦已解散登,迄今本息分文未獲清償。後續當事人委由本所王文宏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在本所積極主張有利證據之下,成功獲桃園地方法院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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