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監護宣告?律師說明如何辦理聲請監護宣告

pexels-anna-shvets-3845126
監護宣告制度存在的目的是為保護沒有足夠的表達或判斷能力可以獨立自主處理個人事務的人,通常是家中有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導致對於事務沒有判斷能力,為了避免遭他人為不利益的財產移轉,或因無行為能力沒辦法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即使名下有財產,也無法使用、處分。
透過向法院聲請宣告他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經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會確定是無行為能力人,他的法律行為會是無效的,可以確保他們不會被利用做出不利用自己的行為,而由監護人來負責照顧和管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的事務,讓受監護人的財產得到合理管理,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一、監護宣告的效果?

經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無法自己處分財產,需由監護人基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利益,才能代為處分。

二、誰可以是受監護宣告人

1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例如當事人有以下情形:

① 植物人

② 失智症
③ 智能障礙
2

三、哪些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① 當事人本人
② 當事人的配偶
③ 當事人四親等內之親屬
④ 與當事人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⑤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⑥ 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
⑦ 其他利害關係人

四、要向哪個法院提出聲請

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3

五、聲請時要準備什麼資料

① 聲請狀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有意願擔任監護人、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最新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院診斷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同意書及親屬繼承表
需繳納新臺幣1,000元的聲請費用

六、聲請後的流程

① 法院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民法1111條第2項)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至法院指定的醫療院所或聲請醫師至家中進行精神鑑定。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民法1111-1條):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1111條第1項)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民法1112-2條
人生中難免遇到不順遂的事,若遇到需要監護宣告之情況卻不知如何處理的話記得諮詢專業人士。
讓理林幫助您解決困難,點擊【LINE諮詢】加入理林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並詳述您目前遇到的狀況,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LINE諮詢
huang lawyer
王文宏律師

擅長  
民事 / 刑事 / 家事訴訟  
智慧財產案件 / 非訟事件 
不動產訴訟相關爭議
每年經手上百件案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