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警示帳戶?完整流程看這篇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完整流程看這篇

成為人頭帳戶導致帳戶被警示,該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現行實務常見民眾直接出售或出租自己的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或因為求職兼差、借貸、網路交友、投資虛擬貨幣而被詐騙集團騙取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詐騙集團會利用前述手法取得的金融帳戶來收取被詐騙的被害人所轉入的款項,讓提供帳戶的人變成俗稱的「人頭帳戶」,甚至是成為有經手不明款項的「車手」。

在被害人一經發覺受騙上當向司法警察報警後,司法警察機關會通報銀行,將該收受款項的人頭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俗稱帳戶凍結),該帳戶將無法正常使用收款、轉帳、提款、網銀匯款等功能,名下其他的帳戶則成為衍生管制帳戶,且人頭帳戶已經變成詐欺罪、洗錢罪的犯罪嫌疑人了。
 可參考:警示帳戶是什麼意思?帳戶凍結該如何解除?

若因事涉刑案而變成警示帳戶的話,想要解除警示帳戶,需要透過原通報的司法機關再為通報後,才能解除警示帳戶,一般是要等到案件經偵察、審理結束後(若有罪,還需要刑罰執行完畢)即可以各分局偵察隊申辦。
流程:
一、至鄰近警察(分局)機關偵查隊或刑事警察大隊辦理。
二、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
三、檢付下述相關證明資料文件。



檢附資料:
(一)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無罪判決書。
(三)判刑且須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處以罰金並繳納完畢者,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單純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4.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5.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五)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 條第2 項各款規定者)。
(六)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 條第1 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以上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並由受理警察機關確認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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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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