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定監護權的考量,打贏監護權官司的關鍵


    法院在判斷夫妻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應如何歸屬的問題,通常是「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重要的監護權判定標準。除了會參考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部分在學理上有以下幾個原理原則可以參考,例如繼續性原則、幼兒從母、主要照顧者原則、子女意思的尊重、手足不分離、善意父母原則等等都會法院在酌定親權的時候,交互適用參考。

一、最小變動原則(或稱「繼續性原則」):


即指盡量不要變動子女的生活現狀,例如父母親相隔兩地分居了,但子女一直都是與母親同住,也在該住處附近就學,生活圈大致都在這個住處的範圍內,那法院就會傾向不去變動子女原來的生活習慣及環境。

二、幼兒從母原則:


研究上認為,屬襁褓階段的幼兒,在成長過程中,人格發展與身心健全方面上,對於母親的需求,應較父親迫切。在雙親家庭中成長的孩童,母親的角色有其獨特的女性人格特質,最能了解小孩生活上的需要,也較能照顧小孩的生活起居。  另外,對於親子關係,母親亦往往較父親更能促進親子間的互動溝通,而父親若要取代母親的功能角色,即便花極大工夫與時間,亦恐不能扮演好母親的角
色,因在本質上,父親與母親在家庭中係處於完全不同的角色扮演功能。故實務上,法院可能會因為幼年原則,將幼兒交由母親照顧。

三、主要照顧者原則:


即是判斷究竟是何人在負擔子女之主要照顧責任,可從以下照顧事項斟酌:
1、為子女準備餐點。
2、為子女洗澡更衣。
3、為子女購買衣物。
4、為子女處理醫療問題。
5、安排與接送子女的社交活動。
6、安排子女的托育事項。
7、夜晚帶子女就寢以及早晨喚醒子女。
8、管教子女。

四、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規定,法院就親子非訟事件、交付子女及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使未成年子女了解裁判結果的影響,使子女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確認子女的真意,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五、手足不分離:


兄弟姊妹能在手足不分離的環境下,共同生活、成長,對未成年子女較為有利。

六、善意父母原則:


父母在親權酌定的事件中,往往扮演互相爭奪的角色,有時會有「先搶先贏」的行為,以符合上面第一點所說的繼續性原則,並且先獲得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機會,或藉此切斷分化子女與他方之間的感情聯繫與相處機會。  為了避免這種情形,法院會針對父母所提之「會面交往方案」,評估父母何方較為善意,作為親權所屬的判斷標準。
    


但以上述這些原則來認定子女最佳利益也是稍微有點抽象籠統,所以在民法第1055-1條列出7項具體客觀的條件讓法院審酌,這個時候法院通常會請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到夫妻雙方各自的家中,對家庭環境、家中成員、小孩子做訪視、調查。報告上會有的會記載例如:親權能力、親職時間、照護環境、親權意願、教育規畫等等的評估,都會記載在報告中給法院參考,供法院做一個更全面的判斷,當然父母之一方單獨成為親權人並非是法院唯一的選項,若父母共同監護不會影響小孩的最佳利益,法院也有可能會裁判為父母共同行使監護權。

若有離婚或爭取監護權的需求
因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
為確保自己及小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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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 lawyer
王文宏律師

擅長  
民事 / 刑事 / 家事訴訟  
智慧財產案件 / 非訟事件 
不動產訴訟相關爭議
每年經手上百件案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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